关于做好2011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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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编委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绍省部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和省编委办《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编办发〔2011〕27号)精神,我市将开展2011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市具有法人资格且证书有效期在2012年3月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对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3月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安排
市直事业单位为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现场办理时间安排请见附表说明。
三、年检程序
我市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本次年检各登记单位要按照先网上,再现场的模式进行登记,未经网上登记将不予现场受理,现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必须首先通过网上审核,再从网上系统下载打印。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绑定专用光盘。各单位在办理登记、年检、证书补发等事项时,使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下发的网上登记管理专用光盘,对光盘进行绑定。
2.用户登录。将绑定后的专用光盘插入光驱后,光盘自动运行,在弹出的光盘启动页面中单击申请相关登记按钮,在弹出的另一个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并单击登录按钮,进入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申请登记页面。
3.申请材料准备和提交。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将年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入支出表或审计报告的复印件、相关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及复印件)等证明文件通过数码相机或扫描仪制成电子文档,选择上传方式提交。如图像过大,进行压缩后再提交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4.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理。登记管理机关进入受理、审核、核准程序,作出审理意见。如不合格,通知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事业单位及时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查阅登记管理机关的回复信息,作出相应修改或补充。
5.现场办理。根据网上提示的信息,如果审理通过,事业单位携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网上下载打印一式三份)、年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入支出表或审计报告的复印件、相关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年检手续。
四、年检内容
1.事业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3.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度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5.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7.依法纳税情况。
8.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五、其他事项
1.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没有参加2010年度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不再参加2011年度年检,需重新办理设立登记。对未在本通知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规现象的;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3.对年末实际情况与原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在年检时应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原属事业单位,但因转制或机构撤并等原因不再为事业单位的,应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5.事业单位年检不收费。
6.各县(市、区)编委办请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地所属事业单位的年检工作。年检总结请于4月15日前上报市编委办。
现场办理地点:市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绍兴市梅山曲屯路157号,市新行政中心对面教学楼537)
联系电话:85120370
电子邮箱:sxsbzc@163.com
QQ:729414038,924029897
联系人:王正林、孙雅萍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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