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
|
|
|
各市运管局、杭州车管局、宁波客管局,义乌运管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认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现将取消后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政系统从业人员管理模块中,取消“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类别,不再办理发证、注册、转籍、补证、换发等证件办理业务。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教练员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浙运〔2011〕2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和〈汽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汽车车身美容装潢工、轮胎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浙运〔2011〕33号)、《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的通知》(浙运〔2011〕86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市在行政服务窗口等场所做好取消后相关事项的公告等宣传工作。 附件:关于取消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认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告(样式)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3月29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