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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级机关、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5-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编委办

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和省编委办《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浙编办发〔2016〕17号)部署要求,现就市级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全覆盖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市级各有关部门实行原组织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今后统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赋码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承担,通过国家事业单位在线赋码平台统一受理赋码申请。申请赋码无须缴费。

  二、工作程序

  已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关和群众团体,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附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按变更后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关和群众团体,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与表格登记内容相符的相关证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赋码。

  今后证书信息需要变更的,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按变更后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领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实施范围

  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群众团体对应国家明确的22个部门;机关内部的工会组织、宗教场地、军队、外国机构、村委会等原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不在本次发证范围;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如国税、银监会、证监会、海关等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发证;地震、气象等已经国家局授权的机关,由被授权地机构编制部门发证。

  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只给主体机构发证,挂牌机构一般不发证;在社会上开展工作、对外需使用证书的涉密单位,要先“脱密”再发证。

  四、其他

  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代码转换过渡期,市级各相关部门应于过渡期内向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代码转换。过渡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原组织机构代码并存;过渡期后,一律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联系地址: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368号人力资源大楼10楼1008室;

  电话/传真:0575-85120370

  附件:

  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表格下载在“绍兴市机构编制网的下载中心”)

  2.《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领表》(表格下载在“绍兴市机构编制网的下载中心”)

  3.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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