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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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现就《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通知》(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7月25日-7月31日 联系人:孙雅萍 联系电话:85120370 市编委办 2016年7月25日
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 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通知 (草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实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现实意义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是加快我市公益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既能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又能倒逼公办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促进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2.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并在财政、社保、收费、土地、税收等方面享受政府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先行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领域开展试点工作。市级重点选择1-2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民办教育公益服务机构作为首批试点对象,各区、县(市)要根据各自实际,同步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力争用半年时间完成先期试点,初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体系,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其他公益服务领域拓展。 4.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规范完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防止事业单位法人的失范行为,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 二、统一法人属性,规范登记管理 (一)规范登记管辖。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区(县、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 (二)明确登记对象。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三)试行“先照后证”。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能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完善政策制度,健全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配套优惠政策。制定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策,与原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优惠政策有效衔接。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由财政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政策,使其享有与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的政策待遇,并享受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民办事业单位职工在社会保险、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管理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政策的衔接。 (二)建立合理的投入奖励机制。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可适当放开收费价格,除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外,其他民办事业单位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的,经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从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益属性 1.强化联合监管机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行业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证书使用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登记情况、年度报告等及时抄告行业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证书使用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报行业监管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事业单位的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须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意见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创新相关管理机制。按照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现代科学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落实法人自主权的同时,自觉接受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登记管理实地核查、专案检查、信用记录及绩效评估等监管方式创新,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的规范管理,确保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不偏离。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强领导。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 (二)加大宣传力度。把好宣传口径,正确引导舆论,要让全社会了解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试点工作所涉及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作统一口径的政策解读,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了解试点工作,以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为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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